Q : 上訴? 抗告?裁定?判決?

 法院的審議,分成兩大部分:

一個是實體法,一個是程序法。

針對實體法的審議決定,是判決

針對程序法的審議決定,是裁定

(所以法院的決定,有人通稱裁判)

 
針對判決不服要求再審議,是上訴

針對裁定不服要求再審議,是抗告

針對``確定的``判決跟裁定的救濟程序為``再審和非常上訴``

 

【補充】

實體法:直接規定人之權利義務的實體關係,即是規定人民權利義務發生、消滅與變更之法律。

        (EX:憲法、民法、刑法、商法…etc)

程序法:乃規定為實現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所應採取手段或手續有關的法律。

        (EX:民事訴訟法、刑事訴訟法、強制執行法、行政程序法…etc)

 

實體法&程序法區別實益:

1.適用上「先程序、後實體」

2.「實體從舊,程序從新。」

3.法院不得以實體法無規定為由,而拒絕審判,可類推適用其他法律。但程序上若有欠缺,法院不

得自定程序以便宜行事。僅能透過立法途徑以圖救濟,不可援用法理、習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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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aradolp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